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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管理办法

青海省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2〕67号)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技特派员的认定、选派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团队组建、政策支持、管理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考核、表彰宣传等机制,健全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撑乡村振兴和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特派员是指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省内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农牧业产业技术平台农牧业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中选派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及乡土人才等。省级科技特派员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技术特长,能够深入基层一线农林牧副渔草等行业开展科技服务、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带动乡村企业(合作社)创新创业。省级科技特派员人员构成中,原则上省级单位人员比例约45%,市(州)级单位人员比例约20%,县(市、区)级单位人员比例约20%,省外人员比例约15%,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省级科技特派员按照产业服务方向组成科研团队,依托相对固定的企业(合作社)建立的以先进实用技术成果集成转化及产业化为目标的乡村产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平台。“科技小院”是指“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运行一年以上,已形成技术与需求耦合度高,服务管理制度健全,对地域特色产业示范引领作用明显,利益共同体机制初步建立等特点的,成熟稳定的乡村产业创新平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团队人数一般10人左右,负责人(首席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人员构成比例参照全省省级科技特派员人员构成比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青海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特派员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科技特派员的认定、选派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政策制定、布局规划、团队组建、监督检查、考核培训、表彰奖励和宣传等工作。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域内“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配套政策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国家级、省级专项和市(州)配套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域内乡村企业(合作社)技术需求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域内“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配套政策制定、建设协调服务、动态管理及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参与立项、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包括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省内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农牧业产业技术平台、农牧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派出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省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台账和日常管理,积极参加青海省科技厅组织召开的有关科技活动,并报送各项工作总结。省外选派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内签约协作单位负责管理。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服务对象是乡村企业(合作社)等基层创新主体。服务对象要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服务工作的长期、有效、可持续。

第三章 认定与选派

        第七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认定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带动乡村企业(合作社)创新发展和农牧民创业致富的能力。

        (二)一般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基层科技服务经验。

        (三)工作作风踏实,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

        第八条 符合省级科技特派员认定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县(市、区)、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推荐,青海省科技厅资格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并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备案。部分已退休并长期在基层服务的科技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由原工作单位会同县(市、区)、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经省科技厅同意后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省外单位选派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内签约协作单位负责推荐,经省科技厅同意后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并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备案。国家乡村振兴青海省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成员全部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其选派和服务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条 省、市(州)级单位的省级科技特派员按行政区划确定选派服务区域,县(市、区)级单位的省级科技特派员选派服务区域可以在本县(市、区),也可以在所在市(州)的其它县(市、区)。省外单位选派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技厅选派到相应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中工作。

       第十条 省科技厅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定向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员到有关地区,依托特定服务对象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完成相应的服务任务。省级科技特派员依据专业特长和原有工作基础,在与服务对象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向青海省科技厅申报自主组团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经青海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予以确认。自主组团建立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人员力量不足的,可由省、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商调剂补充。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需作为主体在每年的三月中旬前,与派出单位、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签订四方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预期目标等,并在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备案。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服务期限为1年,服务期间,人员原则上不予调整,服务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状况等适当增减,鼓励连选连派,持续滚动服务。“科技小院”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相对固定,遇有特殊情况或其它确需补充选派的,可由“科技小院”负责人会同县(市、区)、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按年度提出申请,经青海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在下一年度予以补充选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负责人原则上不予调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由县(市、区)、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派出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再予以调整。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对标乡村企业(合作社)产业技术需求,重点开展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新服务工作,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引领乡村企业(合作社)创新创业能力、经济效益提升和农牧民增收。“科技小院”建设,围绕区域农牧业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重点开展区域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攻关、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熟化等创新服务工作,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农牧业提质增效。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依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及各级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为创新载体,与各地共建农牧区科技特派员服务超市、农牧业综合服务示范、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研发等创新创业和服务基地,开展一站式、揭榜式等科技服务。通过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形式,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与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体,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共享式服务,并享有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等工作。根据乡村产业现状、特点和技术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培育乡村企业(合作社)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

       第十六条 打造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为核心的基层创新平台,完善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牧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和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

第五章 内控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由负责人(首席专家)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内其它省级科技特派员)负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年度工作计划。在与服务对象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标需求,明确年度总目标和工作任务,并结合成员专业特长、工作情况等分解到个人。科技特派员个人不再制定个人工作计划。

      (二)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年度值守计划。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个人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安排站内人员按阶段在“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内常驻,确保阶段性工作与驻守人员一一对应,无缝衔接。科技特派员个人不再制定个人值守计划。

      (三)“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值守任务要与四方协议服务内容和预期目标等一致,并在每年三月底前在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报备。工作日志、影像资料等要在七日内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报备。每年分别在六月上旬和十二月上旬前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内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建议,作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科技特派员个人不再报送个人总结。

      (四)“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内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派出单位及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等报告,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派出单位要迅速落实解决措施。省级科技特派员现场服务期间发生意外造成重大伤亡的,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要在6小时内报省科技厅,并及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五)廉洁自律制度。“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内的省级科技特派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十八条 由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及市(州)、县(市、区)分平台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摘牌并取消其中省级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企业(合作社)、农牧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按四方协议规定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相关工作等。

      (五)无故中止服务或拒不配合签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四方协议。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绩效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时间、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

      (一)服务时间。按“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团队服务总天数计算。参照青海省艰苦地区分类标准,依据各地交通状况、服务难度等确定标准如下:一类区(含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县、乐都区、平安区、民和县、互助县、贵德县、尖扎县)不少于270天;二类区(含循化县、化隆县、共和县、同仁县、海晏县、门源县)不少于240天;三类区(含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贵南县、兴海县、刚察县、祁连县)不少于210天;四类区(含同德县、泽库县、河南县、玛沁县、甘德县、班玛县、达日县、玛多县、久治县、玉树县、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天峻县)不少于180天。并对科技特派员在“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内常驻阶段,工作与驻守人员一一对应,无缝衔接情况进行考核。

      (二)服务绩效。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在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报备的工作计划、值守任务及四方协议内容等,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反馈数据、服务对象年终财务报表、农牧户分红报表等综合评价。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由服务对象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履职情况,在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上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汇总服务时间、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考核指标的基础上,于每年十二月初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并上报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反馈数据,综合本地区工作难度差异、工作成效水平等因素,于每年十二月上旬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并上报青海省科技厅,经青海省科技厅审核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总人数的20%。考核结果将作为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连续选派及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科技部“三区”人才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工作经费,保障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制,即科技特派员在履行及完成协议服务内容和考核指标过程中,将经费分阶段发放给科技特派员,由科技特派员自行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经费的拨付标准和拨付方式。

      (一)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定额标准拨付,由省财政厅依据省科技厅提供的年度省级科技特派员各县(市、区)选派名单,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拨付至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单位,按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四方协议约定开展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经费标准根据科技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二)实行工作经费与服务绩效考核挂勾。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分两次将工作经费拨付给省级科技特派员。四方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以协议约定人数为准,按每人标准的50%首次拨付给省级科技特派员个人。年终,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据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及本地分平台动态管理情况、服务对象反馈的四方协议履行情况和站(院)负责人提出的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建议,在省级科技特派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公示结束后十五日内,对评定等级为“称职”及以上的,拨付剩余经费;对评定等级为“不称职”的,剩余经费上缴同级财政。拨付情况报告要于次年一月中旬报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备案。科技特派员以保险、交通、住宿等发票及申请税务局代开的技术服务费发票作为拨款凭证,所缴税费由科技特派员本人工作经费承担。鼓励“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做为主体,在与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开展工作经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负责人统筹使用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选派的省级科技特派员无故终止服务或拒不完成四方协议,经“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负责人申请,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有权中止其选派任务,追回已拨经费,并报送青海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备案,省科技厅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市(州)财政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协助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在工作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冒领等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经费原渠道退回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原单位给予正常调资和申报职称等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在兼职服务期间领取服务对象给予的合法报酬或从利益共同体中获得的合法收益,归科技特派员个人所有,服务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可作为职称申报、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鼓励省内大专院校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开展科技服务,服务期可视为参与课程要求的学习、实训、实践教育,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第二十八条 青海省科技厅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作为主体承担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依据《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青海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及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对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11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