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青海省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管理办法

青海省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1号)《青海省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实施意见》(青科农函〔2021〕147号)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夯实县域振兴基础,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强化现代科技应用对乡村振兴县域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强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以特色产业技术创新为主线,协同省内外区域创新资源,围绕农牧业县域主导产业,组织开展实用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熟化和区域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等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形成上下联动的协同推进机制,加大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支持力度。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统筹规划、指导。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申报、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22〕17号)和《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青科发规〔2021〕30号),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纳入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省科技厅结合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专项的实施要求,在青海省科技厅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全年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申报(牵头)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并填报示范县申报书。申报(牵头)单位必须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的参与单位,并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实施期内项目进度对应的资金要求及年度项目经费分配建议。项目负责人应为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做职称要求),第一参与人应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已经承担此专项项目且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及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承诺对申请的科技资金进行专款专用。项目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择优推荐。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 项目必须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要求申报。申报县(市、区)应在生态保护、科技示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有明显示范作用,同时应有乡村企业(合作社)等参与,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乡村企业(合作社)正常经营,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绿色、生态、旅游等特色农牧业特点显著,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潜力较大;

        2.已建成“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不少于2个;

       3.技术需求与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吻合。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纳入项目储备库,结合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等情况择优进行出库,经公示,按程序下达立项计划。

       第八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申报(牵头)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据立项计划要求,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任务、技术目标及经费使用,待合同签订后,拨付资助经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终止,专项经费不再拨付,并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纳入科研失信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变更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允许变更,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关键技术及成果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方向不变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科研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第一参与人除外)、项目参加单位变更,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十条 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参与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参与人。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参与人变更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省科技厅会议研究通过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关变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上传的审批资料备案。项目执行期内只可延期一次,无不可抗拒因素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变更内容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或备案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或撤项:

       (一)市场、技术或服务依托单位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内容无法完成。

       (二)技术引进、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科研工作无法进行。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科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需要终止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科技厅研究批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终止。项目进入终止流程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由省科技厅组织技术、财务专家核定或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后,视情况退回全部或剩余经费。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分年度拨付资金,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根据项目的合理需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设备费、劳务费、业务费)及间接费用,并参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概算。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约定及预算核拨项目参与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经审核后,由省科技厅会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不单独进行财务验收,由具备科研经费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经费使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认定经费使用合理后再进行技术验收。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科研项目,不得通过财务验收(负面清单):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承担单位全面完成了计划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任务,且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等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合理的,验收结论为优秀。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在80%及以上,经费使用合理的,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1.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经申请批准或备案,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科研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的;

        4.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的;

        5.财务验收未通过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申请复议或复议不通过,视同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期满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统筹用于项目参与单位中诚信良好的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可在下一年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因主观原因致使验收不合格或终止的项目,经财务专家评审,退回不合理支出及剩余经费,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如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的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专项计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变更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落实承诺自筹经费等行为的县(市、区),省科技厅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追回经费、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要统筹制定本地区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县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批次、分层次的指导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落实示范县建设目标,形成域内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家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于科研失信行为,按《青海省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