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各提名单位、专家:
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青科发成区〔2023〕32号)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省科技奖包括以下五类奖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提名方式
省科技奖提名采取专家提名和单位提名两种方式。被提名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1名专家或1个单位进行提名。
(一)专家提名
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在充分了解提名项目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可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提名1项省科技奖,奖种不限。提名专家不能作为本年度提名项目的完成人或被提名人。提名专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种的评审活动。
(二)单位提名
省内高等院校可自行提名;省属企业、省级事业单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名;中央驻青企事业单位可自行提名;省级工业园区内企业由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提名,其他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名。
各单位应当通过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坚持优中选优,提名本地区、本部门、本学科、本行业的优秀科技成果。
(三)提名公示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进行公示,并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者基本情况。单位提名的,在提名单位、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被提名人工作单位网站或醒目位置公示;专家提名的,在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被提名人工作单位网站或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名。省科技奖按照奖种提名公示内容如下。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被提名人基本情况(姓名、从事专业、职称、工作单位、受教育情况),提名者及提名意见,被提名人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自然科学奖:项目名称、提名者及提名意见、项目简介、代表性论文专著目录、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
技术发明奖:项目名称、提名者及提名意见、主要知识产权目录、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名称、提名者及提名意见、主要知识产权目录、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
科学技术合作奖:被提名人(组织)基本情况,提名者及提名意见,被提名人(组织)对推进青海省科技事业主要贡献。
专家提名项目还应公示提名专家的姓名、学科专业、职称和工作单位。
三、被提名者条件及有关规定
(一)被提名者条件
被提名者必须符合《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
1.提名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组织),要真正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提名出来。请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专家。
2.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由提名单位进行初选,且必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并在提名前完成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
自然科学奖项目要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原创性,阐明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所公认。提供的代表性论文或著作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公开发表(不超过5篇,其中中文论著和国内期刊原则上不少于1/3),主要完成人均应在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中有署名。
技术发明奖项目要注重原创性、实用性,通过成果转化取得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实施应用,其核心技术应取得有效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主要完成人应在技术发明或转化应用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为知识产权所有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要注重创新性、效益性,要求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主要围绕技术开发、重大工程、转化推广、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和社会公益等6个方面。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类项目原则上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较大规模实施应用,重大工程类项目原则上应在2021年7月31日前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并提供工程验收报告;软科学类项目原则上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并经工作验证,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应在2021年7月31日前实施,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类项目;科学技术普及和社会公益类项目原则上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实施或公开出版。
3.同一技术内容(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不得重复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在各奖项提名中重复使用。
4.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年度同时提名参评国家科技奖、青海省科技奖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已在国家科技奖、青海省科技奖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获奖项目中使用过的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及其支撑材料),不得再次用于省科技奖提名。
5.提名项目经受理进入评审阶段后,申请退出评审的,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提出,经批准可退出评审,重新提名须隔1年。
6.2022年度提名省科技奖,经受理评审未获奖的项目(人)、主要技术内容,不得提名2023年度省科技奖。
7.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及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提供相关证明。
8.已获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应提供有效的证明,包括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动植物品种权、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等。
9.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的,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能提名省科技奖。
10.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能提名省科技奖。
11.省科技奖提名不得涉及涉密内容。
(二)完成人、完成单位要求
1.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数量实行限额。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单项完成人人数不超过5人;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单项完成人人数不超过6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单项完成人人数分别不超过15人、12人、10人,单项完成单位分别不超过8个、6个、5个。
2.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3.2022年度省科技奖获奖项目前三完成人,不能作为2023年度省科技奖提名项目前三完成人。
4.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应是该项成果或技术的主要负责人。进入到行业专家复评阶段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完成人进行答辩汇报。
5.每个完成人对项目须有创造性贡献,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
6.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完成人,其中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有成果参加省科技奖提名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四、科研诚信、提名审查工作要求
(一)科研诚信要求
按照科研诚信建设相关政策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被提名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如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失信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纳入科研诚信档案,并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审核和提名责任
被提名人所在单位、被提名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被提名单位对提名材料负有审核责任,应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
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并作为提名项目(人、组织)责任单位(专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者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提名项目(人、组织)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项目特点、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合理提出提名理由和奖励等级。若后期出现异议,需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五、提名材料报送要求
(一)提名书是省科技奖评审的主要依据,项目完成单位及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被提名人(组织)须根据不同奖项填写固定格式(带水印)的提名书,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作为附件,提名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A4规格纸张,打印方式单双面不限,竖向左侧装订,以“一、被提名人(组织)基本情况”或“一、项目基本情况”作为首页,请勿另加封面。附件材料一般包括:科技成果评价证明、知识产权证明、行业准入证明、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发表专著(论文)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名书主件及附件合并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不超过30M),涉及签名、盖章及证书的页面须原件扫描。
(三)提名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及个人信件不能作为省科技奖提名的证明材料。
六、提名时间要求
请提名单位(专家)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提名书电子版发送至邮箱(qhskjj@163.com),纸质件(原件1份)报送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一)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联系人:陈 辰 姜山松
联系电话:0971-6145514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86号4号楼15楼1516室
(二)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联系人:王新亮 瞿文蓉
联系电话:0971-8249950 13519786581
地 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2号省政府西三楼336室